央视热评:刑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以良法致善治
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8月16日。
草案涉及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等多方面。每一条条文都是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立法上作出的回应。——目前,全国人民与新冠肺炎疫情的战斗仍在持续中。对于刑法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实现疫情防控方面的作用,公众已深有体会。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增加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为有效打击涉疫情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实中,高空抛掷物品导致的悲剧频发,令人痛心和气愤。“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了刑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犯罪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执法和司法压力,走在楼下的我们也会少很多提心吊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的规定让人想起导致15名司乘人员遇难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避免悲剧再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恶劣行为需要最严厉的刑法规制。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件……这些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所暴露出的刑事立法方面的漏洞,在草案中均有“补漏”体现。
草案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犯罪行为规制“从无到有”。也就是说,该行为目前未规定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评价,草案将其纳入。比如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此前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对象仅限于健在的人,而对于侮辱、诽谤烈士行为,烈士的后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刑事手段无从介入;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贷犯罪,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等,也都属于这种情况。“从无到有”,扩大了刑法规制范围。
第二种,某些行为之前也作为犯罪评价,但其犯罪构成参照其他犯罪,或者以兜底条款定罪,此次修正案将其独立出来。比如,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将此前以假药论处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再比如,根据司法解释,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修正案也将其独立出来。
独立的犯罪构成、独立的罪名,让定罪标准更加明确,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
第三种,罪名没有变化,根据打击犯罪需要,对定罪标准或法定刑作出调整。比如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法律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行政、民事等手段对某一领域的调整无效、无力,国家和人民利益面临危险,刑法必须“登场”。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实现国泰民安,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目前,公众在冒名顶替上学入刑,提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起刑点和最高刑期等方面呼声也很高,草案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向公众征求意见,是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如果您有好的建议、意见,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让我们一起把刑事法网织得密些,再密些。
(原题为《热评丨刑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以良法致善治》)(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新闻推荐
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学院网站发布消息称,著名电子学家、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学院教授张肃文先生因病医治无效,于2020年7月2日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