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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试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7-02 02: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为妥善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7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将破解长期存在的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问题。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青海各级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考虑到青海经济发展水平与外省还有一定差距,外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也相应高于青海标准,《意见》还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这也是《意见》的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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