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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不办事是底线”的底气在哪里?

新安晚报 2020-06-30 10:27 大字

□张贵峰

6月10日,据中国庭审公开网,一桩虚假诉讼罪的庭审现场视频显示,辽宁盘锦大洼区检察院孙旺检察官在回应辩护律师的有关质证时称:“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6月29日澎湃新闻)

“受贿不办事是底线”,上述检察官的这一惊人言论,引发舆论哗然,让许多网友都一脸错愕,惊骇不已。“听完他说的这句话,我发现我之前的书都白读了。”“现在说瞎话都这么理直气壮了?”……

明明是丧失底线的行为,却反而被认为是有“底线”,并且在庭审现场这样庄严的场合堂而皇之宣讲,堂堂检察官何以会有如此荒诞不经言论?除了相关检察官的自身主观原因之外,这背后其实并非完全没有相关现实背景。

依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意味着,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是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一个基本要件,也就是说,若只是收钱,而没“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按上述法律规定,确实可以不被认定为受贿。

尽管,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此做出进一步司法解释,强调“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很明显。其一,上述《解释》,并没有改变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受贿要件的基本逻辑;其二,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作为“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据,在现实操作层面,仍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究竟何为“可能影响”、如何准确认定这种“可能影响”?

其实,无论从法理还是一般社会情理角度,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认定受贿要件,都存在许多明显不合理之处。要知道,“官员受贿”所损害的,主要是官员“不收受任何不义之财”的“廉洁性”,与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存在绝对必然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一名官员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便已不再廉洁,突破了基本的行为底线,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实只应是一个具体量刑情节,而不应成为认定受贿罪的基本依据。这也就是说,官员的真正底线,无论法治还是道德底线,都绝不是什么“受贿不办事”,而是“不收钱、不受贿”。更不用说,在情理上,既然已收人钱财,事实上也根本不可能不“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只不过,在现实中,这种“收钱-办事”关系,可能更隐蔽而已。

因此,要想彻底破除“受贿不办事是底线”之类荒唐说辞,除了直接的批评辩驳,更重要的恐怕还在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再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而是将一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均视为受贿,并严厉惩戒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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