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应诉”还需问责护航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见6月25日的人民网)
《行政诉讼法》虽然颁布实施20多年,但仍有很多地方存在着“民告官见不到官”的现象,这怎么能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此背景下,规定“出庭应诉”,实则是敦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尊重法律、尊重原告,依法行政,自觉践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好是好,但是以往在实际工作中,规定是规定,执行归执行,再好的规定有些领导干部就是不执行,导致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因而,真正要化解“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光靠规定“出庭应诉”还不够,还必须启动问责机制,对不出庭者追究其相关责任。不仅要把行政机关“一把手”是否“出庭应诉”纳入单位内部考核,还要把它当作“一把手”任期政绩的指标进行考核,从而给“一把手”增加压力,敦促其依法“出庭应诉”,并让其形成常态。只有这样,才能敦促应诉行政机关“一把手”依法“出庭应诉”,从而体现对行政诉讼的重视,对民权的尊重,继而提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的教育高度,彰显官权与民权的诉讼权力的平等,化解“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赢得民心,其好处多多。
首先,“一把手”把自己当公民看待,在法庭上与作为普通公民平起平坐,平等对话,有利于增强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心理平衡感,使他们相信和遵守法律,也体现了对普通公民的尊重。其次,“一把手”当面倾听来自群众的真实诉求,能及时了解本部门的执法情况与不足,有利于面对面地协商解决问题,防止“打架扯皮”事情发生,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和执法水平。同时,“一把手”放下架子,从“幕后”走到“台前”,虚心接受法律的评判,无疑是对法庭和法律的尊重。玫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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