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行政应诉“出庭又出声”,是法治好声音
6月23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适度扩大——除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外,新增“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针对“出庭不出声”的情况,规定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的“民告官”案件中,行政负责人愿意出庭应诉的并不多。相关官员和负责人常以种种借口不予出庭,即使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出庭应诉,也是“出庭不出声”,到现场做个样子而已,这无疑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也可能造成诉讼矛盾继续紧张。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在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看来,“被诉”或者成“被告”,不仅耽误时间,而且不光彩、“丢面子”,严重的,还可能影响自己的仕途。
近年来,“民告官”的案件不断增加。统计显示,自从1989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已经超过一百多万件。这一方面反映了法治的进步,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我国司法正逐步走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道路,另一方面也提示,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
“出庭又出声”,是针对司法现状作出的具体改变,是法治好声音。首先,这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坚决防止其形式主义应诉、出庭,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原告面对面,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可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有效引导和帮助其学法、懂法、尊法,进而有利于其今后指导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信仰,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关键少数”,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作宪法法律的忠实信仰者、依法行政的切实践行者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实捍卫者。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应该坚持职权法定和权责一致。
让更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切实参与到“民告官”案件的审理中,在认真应诉过程中听到、看到、感受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并在今后的行政工作中、法治工作中,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同时,这个过程也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增加人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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