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西洋参含片无“合格证”判销售者10倍赔偿
2018年12月3日,胡某通过某淘宝网,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了138件“南北朝西洋参切片特大花旗参含片”,胡某实际支付价款17000余元。次日,广州某公司通过快递发货。12月8日,胡某签收该货物。
因为该产品外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12月18日,胡某委托某食品经营部向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对该产品进行鉴定,出具的检测单据显示,该货物五氯硝基苯超标,导致不能食用。胡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退回广州某公司出售的138件 “南北朝西洋参切片特大花旗参含片”,请求判令广州某公司退还胡某所付价款17000余元,赔偿胡某所付食品价款的十倍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广州某公司所销售的西洋参预包装不符合规定,没有生产合格证,没有产品标准代号,应返还所购价款,并予以十倍的赔偿。判决广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胡某17000余元,并赔偿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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