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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新规 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

金周刊 2020-06-14 00:55 大字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13日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盲目追逐高收视率片方花钱买假数据

原广电总局2009年曾严查收视率买卖两端人群,并在2013年发布22条新规重整收视率。国内首个电视收视率调查国家标准于2014年出台。

2015年8月,由原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倡议,中央电视台和多家省级电视台发起,全国省级以上电视台共同签署了《恪守媒体社会责任,反对唯收视率自律公约》。

2018年9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文称,已采取相关措施,并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查,一经查实违法违规问题,必将严肃处理。9月17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发布声明,称将号召全行业形成共识,共同抵制收视率造假行为,努力营造中国电视剧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新环境。

依法开展统计活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2005年,原广电总局颁布《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在理顺统计工作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广播电视行业的收视率统计工作,已经不完全是电视工作者在起作用,更多的是市场机制作用下的结果。从技术角度看,收视率只是一个量化数据,本身无所谓善恶,就像金钱一样,你可以用它来行善,也可以用来作恶。问题的关键不在收视率,而在于它的使用者,是否误用滥用了收视率。

此次,《规定》为依法开展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相关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打击收视收听率(点击率)数据造假行为作了初步制度安排。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同时,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统计督察工作。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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