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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事证据规定》的变化看司法行为的仪式感

山东法制报 2020-06-12 00:46 大字

庄重严肃的庭审是法律实施的应有之义。高悬的国徽,高大的审判台,所有人员起立,等待着身穿法袍的法官们徐徐步入法庭,清脆的法槌声响起,法官宣布开庭的那一瞬间,意味着整个庭审程序的开启。 法庭上的每一个诉讼参与者都在虔诚的参加这场宗教般的仪式,感受着法律的庄严和神圣。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司法程序作为一种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社会活动,通过这种庄重、严肃的仪式,无形中传递着一种法律至上信号,法庭上的每一句话甚至一举一动,都会受到无形的约束。同时,法官也可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表情、言辞、动作的“望闻问切”,帮助自己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对形成心证发生着客观的影响。

2001年发布的原《民事证据规定》、历经三次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和2015 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先后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随着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的需求和审判实践的新的需要,新《民事证据规定》应运而生。新《民事证据规定》新增条文47条,其中不乏维系诉讼仪式感的新规定。

增加对鉴定人行为的约束。规定了鉴定人承诺制度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处罚,要求鉴定人在的从事鉴定活动之前,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增加其内心约束,促使其谨慎、勤勉履行职责。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增加对证人行为的约束。 新《民事证据规定》用了15个条款用来完善证人作证制度,通过具结、伪证制裁的规定,增强证人内心约束。增设了证人宣读保证书制度,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还规定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要通过对证人的询问甚至对质,促使其如实陈述,一步步走近案件事实,体现了直接言辞原则。

增加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 完善了人民法院询问当事人具结的方式。《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仅签署保证书并不能使当事人产生足够的内心威慑。为此,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询问时,当事人不仅应当签署保证书,还应当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以此构成完整的具结方式。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在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此外,新《民事证据规定》将“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修改为“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这一微妙的变化意味着证人完成作证后可以旁听庭审,这无形中给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造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敦促当事人诚实陈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的防疫需要,互联网庭审成为当事人参与诉讼重要方式,给当事人带来诉讼便利的同时,也对国家审判权支撑下的法庭仪式感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在网吧、商场、广场等环境嘈杂场所参与线上庭审,庭审时穿着睡衣、吸烟、进食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庭审的严肃性。对互联网庭审加以规范,对在线庭审的着装、环境、纪律、礼仪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十分现实而且必要。

无论线下还是线上,庭审应当像国家工作人员就职进行宪法宣誓、预备党员入党面向党旗宣誓一样,庄严性、权威性是不可或缺和应予保障的。付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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