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停薪留职人员到新单位工作受伤,谁担责?
停薪留职人员到新企业找到了工作,社保还由原企业缴纳,他与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新疆昌吉某棉业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玛纳斯县分公司)将其轧花厂承包给河南某纺织公司,河南某纺织公司又将籽棉加工承包给个人。2018年6月,魏某进入籽棉加工车间加工籽棉。
2018年9月,轧花厂厂长王某找到魏某等7人,要求他们为公司拆卸空中导热油管道,每人每天的工资为200元。魏某在拆除导热油管道时,被拆下来的管子砸倒。在医院住院期间,玛纳斯县分公司为魏某支付医疗费15.5万元。
据了解,魏某原为玛纳斯县供销合作社的职工,2012年,供销合作社改制,他退出工作岗位灵活就业,社会保险一直由供销合作社缴纳。2018年6月14日,玛纳斯县分公司为魏某等9人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上的投保人为魏某。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6月4日,魏某向玛纳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玛纳斯县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支持。魏某不服,遂诉至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魏某认为,他与玛纳斯县分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从事玛纳斯县分公司轧花厂厂长王某安排的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工伤。
对此,玛纳斯县分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轧花厂车间的经营人与轧花厂的经营人不同,河南某纺织公司把车间承包给了陈某,魏某是陈某雇佣的,工作安排受陈某指挥。
庭审中,证人陈某对玛纳斯县分公司的说法不认可,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认为魏某拆除导热油管道不是受陈某指派,陈某也未承包拆卸导热油管道的劳务,魏某与陈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且陈某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审判结果】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玛纳斯县分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魏某自2018年6月起即在玛纳斯县分公司所属籽棉加工车间加工籽棉。2018年9月,玛纳斯县分公司轧花厂厂长王某找魏某等人为公司拆卸空中导热油管道,魏某提供劳动的地点在公司,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亦接受被告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魏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的特征。
法院判决,魏某与玛纳斯县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说法】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魏某的社保虽然由玛纳斯县供销合作社缴纳,但2012年供销合作社改制后,职工已经分流,魏某退出工作岗位灵活就业,不再为供销合作社提供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魏某退出原单位工作岗位后至新单位工作,产生争议,该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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