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药神案”二审轻判,释放司法红利
□曹玉兵
江苏连云港版“药神案”,终于有了让人感到欣慰的结果。
6月2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对林永祥等15人销售假药案二审改判,15名被告人的罪名由一审认定的“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的刑罚也均有所减轻。此案主犯林永祥的刑期从6年3个月被改判为5年,罚金由180万元变为10万元。林永祥等人被控从印度购买抗癌药后在国内加价销售,该案被称为现实版的“我不是药神”案。
看上去,主犯的刑期变动不大。但要知道,14名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且另有1人被判无罪。可以说,这样的结果,在意料之中,却来之不易。
近几年,国内因代购销售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事诉讼时有发生,也常常引发舆论激辩。尽管按照之前的法律条款,代购仿制药行为确实涉嫌违法,但代购者身上背负的“售假”罪名,总让公众觉得不舒服。这里面,既有对代购药品目的是治病救人所体现的宽宥情绪,也有对很多癌症患者面对高价药的无奈甚至无助,产生的同理心。为此,一些观点建议修法,对代购国外仿制药品,不宜一棍子打死,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药品管理法》,顺应民意呼声,汲取专业建议,删除了原来“按假药论处”的相关条款,并在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连云港“药神案”,一审与二审时间,正好跨越新旧版《药品管理法》之间。虽然结果不同,但都经得起检验。二审改判,并非说一审判决不当,而是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量刑的结果。这是依据刑法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从旧兼从轻”。即,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简单讲,一个人所犯罪行,在新法颁布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即从旧)。如果是适用新的法条,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可从轻处罚,则应对被告人适用新法(即从轻)。
显然,连云港“药神案”二审改判,正是适用了“从轻”的原则,15名被告获得法院改判和从轻判处,既符合公众预期,体现了公平正义,也是新版《药品管理法》施行后又一次生动的司法实践。
该为二审判决结果点赞。这样的结果,既是司法审判程序正义的体现,也是我国法律修定围绕民意民生带来的一次司法红利。从这个意义来说,连云港“药神案”也给我们每个人上了一堂普法课。
新闻推荐
近日,第三届珍珠山山地自行车越野挑战赛在江西婺源举行。本次比赛共分为男女挑战组、男子中年组和青少年体验组四个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