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率较低 将针对性破解制约机制
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在回应有关假释问题时表示,在实践中,减刑和假释适用不平衡,减刑适用率较高,假释适用率较低,“司法部将推进假释适用工作的研究,针对性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体制机制问题”。
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指导性案例中有一起系假释案。
案例显示,罪犯康某,男,1999年9月29日出生,2016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8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康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拟对其提请减刑,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康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同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向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对罪犯康某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2018年7月30日,郑州市中院依法对罪犯康某裁定假释。
李静表示,在这一假释案中,康某某既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释条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拟对康某某提请减刑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郑州市检察院建议改为提请假释,体现了实践中对司法解释可以优先适用假释规定的应用。
“减刑、假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李静表示,从减刑假释制度设计来看,均属于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减刑更多的是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一段时间内的悔改情况、改造表现等,依法提出建议,提请法院裁定减去一定刑期。假释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没有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变更,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罪犯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一旦违背法律设定的条件,将被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李静认为,假释有利于督促罪犯规范自己的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逐步度过缓冲期和过渡期,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从而实现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目前,我国假释适用情况如何?对此,李静指出,在实践中,减刑适用率较高,假释适用率较低,减刑和假释适用不平衡。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李静说,比如对假释制度认识不够,出现问题后责任倒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太明确,办案人员担心假释罪犯假释期间再犯罪被追责,而不愿办理假释;假释条件难以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一些地方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等等。
基于此,李静表示,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加强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工作的研究,针对性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体制机制问题,顺畅假释案件办理和假释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机制,统筹使用好减刑、假释两种刑罚变更措施,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发挥好假释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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