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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卷款跑路 卖场承担赔偿责任

老年生活报 2020-06-03 08:17 大字

案情

2017年9月,梁先生夫妻在重庆市某知名家居卖场购买家具时,在一家打着某木业公司直营店招牌的柜台相中了几扇实木门。在导购人员的热情介绍下,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梁先生及妻子邓女士先后三次与对方签订 《销售合同》,以529794元的价格购买包括柚木大门、桃花木子母门、实木柜等一批家具,并以定金的名义分三笔支付了26万余元。2018年7月,邓女士支付进度款12万元。至此,梁先生夫妻已经支付了38万余元,全部通过家居卖场的账户进行支付,但并未收到任何货物。

在支付了最后一笔进度款后,梁先生再次前往家居卖场时,发现该木业公司柜台已人去楼空。如梦初醒的夫妻俩赶紧找到家居卖场讨说法。原来,租赁经营该卖场柜台的是自然人韦某。家居卖场称,其与韦某签订的卖场柜台租赁合同已到期,韦某不知去向。无奈之下,梁先生向法院起诉家居卖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通过展销会、租赁柜台对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时,如经营者撤场且不履行合同义务,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定金金额依法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故本案定金总额应为105958.80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家居卖场退还货款27万余元,双倍返还定金21万余元。

说法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提示柜台出租方应加强管理,从严审核租赁人身份、资质、经营能力,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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