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案”终审:撤销胁迫下的协议 法院望理性处理后续纠纷
6月1日,“牧羊股权纠纷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牧羊集团原股东许荣华十年前在看守所内签的转让股权的协议,被法院认定系在胁迫情形所签,受让该股权的股东范天铭与陈家荣,应返还案涉股权。
作为最高法2017年12月公布的三大涉产权案之一的关联案件,“牧羊案”的审理广受关注。创业股东之间的“商战”、公权力的不当介入、跨越十年的股权纠纷等,均被各界热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显示,法院曾试图调解,但双方在庭审中明确拒绝法院调解,江苏高院希望双方理性妥善地处理后续纷争,避免矛盾进一步复杂和激化,重新回到依法理性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
看守所内的股权转让
十年前,许荣华是国企改制后的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拥有15.51%的股份。
据江苏高院通报,许荣华于2008年9月因牧羊集团举报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许荣华于2008年10月16日与牧羊集团时任工会主席陈家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牧羊集团的15.51%股权及收益转让给陈家荣。
公安机关后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了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许荣华恢复人身自由后,于2009年9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为由请求撤销;与此同时,许荣华的妻子李美兰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在仲裁委仲裁期间,陈家荣于2016年6月将案涉股权转让给牧羊集团的股东范天铭。2016年7月,当地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许荣华的仲裁请求。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署的股权转让对价为约2000余万元。2011年,许荣华的妻子李美兰以“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同意,转让无效”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随后,经扬州中院、江苏高院一审、二审,李美兰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但2016年6月23日,案件发生逆转:江苏高院裁定再审。
2016年12月,许荣华要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许荣华遂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陈家荣与范天铭返还股权。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除广为人知的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另一起案件即“李美兰案”。
据上游新闻报道,在“逆转”过程中,2016年9月12日,江苏高院以电传的形式,向各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下发集中管辖通知,要求凡涉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分别由南京中院和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集中管辖。
这一“电传管辖”的方式,后被3名全国人大代表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等6名法学专家认为“于法无据”。
据多家媒体报道,时任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被质疑干预牧羊案。2017年7月,中纪委对许前飞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并通报称,“许前飞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但并未具体说明是否与牧羊案相关。
“利用公权力”的胁迫
据江苏高院通报,南京中院经审理,认定许荣华与陈家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受胁迫所签订,非许荣华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要件,遂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许荣华的诉讼请求。
根据判决书,原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长王亚明在法庭上称,他曾进入看守所就股权转让一事劝说许荣华签协议。
宣判后,陈家荣与范天铭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人认为,当年许荣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江苏高院审理后认为,许荣华签订于看守所的协议,是在受到来自范天铭等不当利用公权力所实施的胁迫情形下签订。许荣华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范天铭作为胁迫的参与者和案涉股权争议过程的知情者,其与陈家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为股权回转设置法律障碍,故该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损害许荣华的利益,应属无效。因此,范天铭与陈家荣有义务共同返还许荣华案涉股权。
此外,江苏高院还宣布,许荣华与李美兰系夫妻关系,针对许荣华在看守所与陈家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李美兰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由于两案的诉讼请求相同,该案判决后,李美兰的诉讼请求也即实现。
至此,最高法公布的三大涉产权案之一的李美兰与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也宣告结束。
“避免矛盾进一步复杂和激化”
然而,案件的审结,并不代表矛盾的终结。
江苏高院在判决说理的最后写道,“本案系发生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纷争,作为共同创业的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同产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但企业家在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强做优企业的同时,也应注重企业家的形象,讲正气、走正道,使矛盾与纠纷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
江苏高院认为,牧羊集团认为许荣华有违反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曾诉至法院,这本是依法解决纠纷的正途,遗憾的是其后董事范天铭、李敏悦不当利用公权力,在对方失去人身自由后迫使许荣华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协议,这种做法不仅突破法律底线,也造成双方十余年的诉累,极大浪费社会资源,也影响企业长远健康发展,“虽然双方在庭审中明确拒绝法院调解,但本院仍希望双方理性妥善地处理后续纷争,避免矛盾进一步复杂和激化,重新回到依法理性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
作为中国第一批饲料机械生产厂家,经过多年发展,牧羊集团产值一年达数十亿元,在行业中位列中国第一、世界第二。
澎湃新闻注意到,6月1日,牧羊集团在其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对二审判决表示“坚决不服”;牧羊案是“借中央保护产权之名,为个别股东违法翻案、制造新的冤错案件的典型”;“判决将导致已离开公司十二年的股东再次回归,从而引发新的无休止的纠纷”;该案系“时任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及其背后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程序违法异地撤裁,违法集中指定管辖”。
6月1日,法人网报道称,许荣华持有的牧羊集团15.51%股权仍在另一股东范天铭名下,而范持有牧羊集团的股权在另一案件中被冻结。一旦进入执行阶段,许荣华何时能拿回股权仍是未知数。(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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