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前 全市行政机关将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本报讯(熊连瑾记者唐彪)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应在今年10月20日前完成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
据悉,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旨在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城乡基层治理现代化,全面加强全市行政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积极构建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与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行政争议、民事纠纷。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牵头调解,相关单位参与调解。
《意见》明确,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的范围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及部分法律法规授权行政管理、执法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调解职责,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等重点部门应当设立。
《意见》明确,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可按照会议研究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责任部门及人员、确定行政调解委员会组成人选、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机制和刊刻调委会印章、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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