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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霸座” 既违约又侵权

澎湃新闻 2020-05-27 12:55 大字

在高铁上“霸座”的人,其行为违背了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违反和铁路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即应根据所购买的车票“对号入座”,二是是侵犯了被“霸座”旅客的使用权,导致其他旅客有票而不能入座。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解读】

湖南高级法院民二庭法官 覃开艳:

“霸座”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正式的法律表述应当是,“使用非本人的座位”。由于近年来随着高铁运输的发展,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时有发生。此次民法典草案回应社会问题,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尽管人们对“霸座”行为更多是道德指责,但并不影响“霸座”行为本身蕴含的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本应该是履行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铁路公司可以“违约”起诉霸座人。此外,霸座者霸占了他人座位,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权。因为被霸座人付出金钱而不能“落座”。

铁路公司有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但若铁路公司尽其所能仍无法阻止霸座者的行为。那么根据草案的该条具体规定,铁路公司可以起诉霸座人违约,而被霸座旅客也可以起诉霸座者侵权。

值得指出的是,草案对霸座的该规定,并不排除行政机关对霸座行为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置的权力。如民警对霸座者进行批评教育等。(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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