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6月1日起最高罚500元
6月1日起,山西随地吐痰要罚款了!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公民公共卫生意识和文明素养,营造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该法规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问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将纳入评价体系进行考核评估
随地吐痰陋习,看似小事,实属大事。该《规定》对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进行教育、引导、监督和管理。
●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公共卫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评价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负责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责任区内设置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明显标识,劝阻随地吐痰行为,及时清除痰渍,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章制度,对所属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益宣传监督岗位,聘用具有良好公共卫生习惯、履行岗位职责所需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宣传监督工作,并根据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贴。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与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共治协议。签订协议的组织或者单位配合治理其责任区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
同时,《规定》称,每年四月的第二周为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
在这些场所随地吐痰将被罚款
禁止随地吐痰的公共场所是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和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下列活动场所,即: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
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
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
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公民应当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抵制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
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
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政处罚记录制度,依法将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公开曝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文明、规范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并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举报平台发送照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受理举报。查实举报情况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其身份信息安全。
(记者薛建英)
来源山西晚报
原标题《6月1日起 山西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要罚款了!最高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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