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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南存辉建议:建立全国性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

澎湃新闻 2020-05-21 18:34 大字

整合已有破产管理人协会资源,建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在国家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对破产管理人队伍进行管理,负责选任、培训、评审、考核等,并向法院推荐合格合适的破产管理人——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提交《关于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聘机制的提案》。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一些“僵尸企业”因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出清。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监督下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机构。

南存辉认为,管理人在破产案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破产管理人市场体系不成熟,选任机制不健全,存在选任不合理及权力缺位、滥用等问题。部分地区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仍沿袭《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成立以政府工作人员为主要成员的清算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由受理法院直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这种行政指令式的确定方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更具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专业机构介入。同时,被指定的公职人员因不是专职负责,往往无暇兼顾且缺乏独立性。在各地法院目前确定的管理人名册中,有许多机构并未经办过破产案件,难以胜任破产案中复杂事务的处理。”南存辉说。

另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各省高院均编制或更新了管理人名册,部分地区高院还授权辖内市中院编制市级管理人名册,导致各地选任标准不同,难以在全国形成相对均衡的管理水平。据不完全统计,至2019年底全国共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58家,对当地管理人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仍需全国性的组织来强化统筹管理。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两个司法解释,受理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及确定管理人报酬方面权力极大,易导致管理人市场畸形和资格垄断,形成管理人对受理法院负责,而不对破产案件当事人负责的怪状。

南存辉因此建议,整合已有的破产管理人协会资源,建立全国性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在国家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及行业自治、自律,由协会对破产管理人队伍进行管理,负责选任、培训、评审、考核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择优选强的原则,向法院推荐合适的破产管理人。

同时,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的市场选聘机制,如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健全管理人报酬保障机制;完善准入评审标准,建立管理人名册分级管理制度,设置动态选聘、考评和淘汰机制,逐步形成管理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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