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胜方代表:修改证人出庭制度 法院拒绝证人出庭需正当理由
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澎湃新闻从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处获悉,他准备领衔提交议案,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拒绝证人出庭的,以需要有正当的理由作为限制,进一步规范证人出庭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肖胜方指出,该条文是关于证人出庭的决定权问题,规定了证人出庭的需符合三项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对于最后一个条件“有必要”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这在立法层面增加了证人出庭的难度,造就了证人出庭制度“先天缺陷”,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证人出庭问题而导致审辩矛盾。
肖胜方建议,应将“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自由裁量决定权模式,修改为“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自由裁量决定权限定模式,同时增加和规范证人出庭的程序设置。在立法上,有必要要求对于法院拒绝证人出庭的,需要有正当的理由作为限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肖胜方指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被法院拒绝的情况较为普遍,为此,建议明确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书面提出证人出庭申请的,法院应该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等。由此通过程序设置可以进一步规范证人出庭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
肖胜方还建议,增加证人出庭的法定列举模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一)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但取证程序不合法的;(二)证人证言的内容前后矛盾,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三)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证人证言或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四)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五)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对证人证言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 通过进一步细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增加法定出庭的情形,降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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