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三方公司名义 给员工代缴社保合法吗?
2015年5月,李某入职某药业公司,任柜面销售,月薪4000元,药业公司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而是由法人的另一家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李某以药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遂裁决药业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且一裁终局。该药业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2015年5月,李某与第三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药业公司为用人单位,而李某的社会保险却由第三方公司办理,虽然药业公司的经营者与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二者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改变了缴费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应认定该药业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故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药业公司撤销申请。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争议在于以其他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已有裁判机关明确规定这种缴纳社保行为违法。《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这种代缴社保行为存在较大风险,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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