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立法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路况水平
《浙江省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5月13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拟立法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
去年11月27日,《浙江省公路条例(草案)》曾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单列专章,强化超限运输治理。
本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公路通行安全与畅通、农村公路、智慧公路等方面修改、补充了相关条款。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路况水平。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由连接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其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鼓励在路基外侧设置骑行道、游步道等设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路应当同步建设相应的交通安全、防护工程、排水等设施;已运行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完善相关设施。
《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智慧公路方面的相关规定: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明确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已运行的公路应逐步实现数字化;增加了关于建立全省统一的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的规定,并对草案关于路网监测监控体系及信息共享等规定作了完善,明确高速公路应当逐步实现全程监测。(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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