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遇上“老赖”,“神秘”的5300万元违约金怕是打了水漂
记者 | 吴绍志
编辑 |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关系到天津信托5000多万元的违约金。
判决书显示,天津信托要求被告广东美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美林投资”)支付逾期回购违约金5355.60万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上述资金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金和律师费2万元。天津美林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卓延对美林投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审理过程中,美林投资和林卓延在送达传票后均未到庭。
最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信托5000多万元的违约金和林卓延的连带责任表示支持,驳回了资金占用金和律师费的诉求。
仅违约金就超过5000万元,这笔款项究竟是有多大?判决书中给出了细节。
2014年3月31日,天津信托作为受让方,天津世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世纪”)作为转让方和回购方,签订了标的股权公司《受益权转让(回购)合同》,以5.9亿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彼时,林卓延就向天津信托出具了个人担保声明书。
为此,天津信托发行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5.9亿元,其中优先受益权4.9亿元,劣后受益权1亿元。信托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止。天津世纪集团的回购金额应为信托本金与溢价款之和。
官网显示,这只信托产品名为“天津信托·工商企业(天津世纪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届满之时,公司宣布终止,并进行了清算及终期收益分配,优先部分信托年收益率根据认购资金不同分别为:8.5%、9.5%、9.8%、10.3%、11%、12%。
清算报告中,天津信托表明“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可是为什么还会有违约金呢?
界面新闻记者向天津信托询问相关情况,公司表示此案与集合信托无关,不便回应。
一位第三方信托咨询人士解释,如果融资方提前还款,理论上确实是违约,信托公司会找融资方追溯一部分资金成本作为自己的利润,但是不会将这一部分分给投资人。而在天津信托官网上查询,却并未找到有关天津世纪集团提前还款的相关公告。
2018年2月12日,天津世纪、天津信托、美林投资等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应付未付的5355.60万元违约金及相关费用转由美林投资承接。此项债务转移后,天津世纪集团与天津信托将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林卓延依旧为此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从最初5.9亿信托产品设立的个人担保,到5300万违约金转承,原来,美林投资林卓延和天津世纪之间一直存在着隐秘的债务关系。
根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1月公布的另一份判决书,2014年至2015年,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美林投资向天津世纪集团借款共计4000万元。但是截至诉讼之日,美林投资公司仍未向天津世纪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协议签订后,经天津信托多次催要,美林投资、林卓延概不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就将他们告上了法院。
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信托投资机构之一,天津信托今年的混改一度吸引行业眼球,最终上实集团合计以94.09亿元的价格,摘得天津信托77.58%股权。最新公布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8.43亿元,同比下降27.67%;净利润5.78亿元,同比下降1.03%。
新闻推荐
日前,中山大学海洋科学学院副教授谢伟乘坐“深海勇士”号载人潜水器,在南海1600米水深处,首次发现一具长约三米的鲸落。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