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夫妇四合院遗产三子女争 法院:按遗嘱儿子继承母亲份额
一对演员夫妇去世后,留下了多处不动产和一笔钱,三子女因为遗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对簿公堂。
5月1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开庭审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认定三子女的母亲于夫人遗嘱有效,遗嘱中提及的遗产按遗嘱继承,未提及部分按照法定继承。
母亲遗嘱是否有效成为子女争议焦点
于先生是中国著名配音演员,其夫人也曾是话剧演员。夫妇二人育有阿豪、阿越二子,阿芳、阿馨(均为化名)二女。于先生及夫人分别于1998年、2018年去世。儿子阿豪于2013年去世,终身未婚未育。于先生生前未留遗嘱。
夫妻二人共同留下一套位于上海市的房屋和一笔45500元的钱款,于夫人还对3幢北京四合院房产享有12/90的份额,于家三姐弟则另外各享有6/90份额。
父母去世后,遗产该怎么分?姐弟三人因意见不合而逐渐产生矛盾。阿馨作为原告,将阿芳、阿越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遗产由三人均分。对此,阿芳同意均分或者谁照顾老人多谁可以多分。阿越则提出按照母亲的遗嘱分割遗产。
庭审中,阿越提交了母亲于2012年、2015年订立的三份遗嘱及立遗嘱时所拍摄的视频。其母在遗嘱中称自己去世后,全部房产都留给儿子阿越。
但阿芳、阿馨两姐妹对遗嘱并不认可,她们认为母亲患有精神疾病,遗嘱很可能是在阿越的摆布下而立,母亲以为自己在演话剧,遗嘱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
阿馨提交了载有“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的本人职工登记表,1989年于先生单位出具的证明于先生“妻子患病,一直在家”的材料,以及央视某栏目播放的于先生纪录片视频及文字资料,证明阿越也曾在纪录片中称其母患有精神疾病,并且提交了母亲妹妹证明其早年就知道姐姐有精神病史的证明信。于先生的侄子作为第三人也曾致函法院,称于夫人患有精神疾病。
但阿越称母亲没有精神疾病,纪录片中自己反映的是母亲患有肺结核的情况,其他亲友同事的证言均是道听途说,并没有被证实。
此外,阿馨还提交了一份1998年的《于先生遗留钱款》材料,显示当时尚余45500元在阿越处保管,这笔钱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三位子女均分。
阿越称该钱款已用于母亲养老,并无结余,并且提供了其母在养老机构的花费票据。
阿芳则认为分割时谁照顾老人多谁可以多分。
于夫人对北京四合院享有份额由儿子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继承人于夫人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阿越提供的三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阿馨、阿芳称其母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但对此提供的仅是他人证言等传来证据,并无相关病史资料、司法鉴定等直接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至养老院进行核实,两位遗嘱见证人均证实立遗嘱时于夫人表现正常,未发现其有精神问题,现有证据无法印证于夫人在立遗嘱时失去行为能力,因此法院认定,其遗产应当依照其所立遗嘱进行继承,遗嘱有冲突的,按照后立遗嘱优于前立遗嘱的原则认定效力。
二是于先生去世后遗留的45500元如何继承。这笔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夫人的遗嘱中未提及如何处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阿越称这笔动产已全部用于母亲养老,但于夫人在遗嘱视频中明确养老费用由阿越承担,以此作为将相应房产给阿越继承的条件,因而法院不采纳阿越的抗辩。阿芳自认对父母照顾较少,愿意少分,故具体分割比例由法院根据三子女对老人照顾情况酌情分配。
考虑到三位继承人均同意上海市房屋采取产权归阿越所有,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的方式,上海徐汇法院判决上海市房产归阿越所有,并各给付阿馨、阿芳房屋折价款34万元。另外,于夫人对北京四合院享有的12/90份额由阿越继承,即阿越享有上述房屋的18/90份额;阿越给付阿馨动产分割款14000元,给付阿芳动产分割款11000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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