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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文作者合同大改”上热搜 网文著作权究竟归谁?

消费质量报 2020-05-12 06:43 大字

消费质量报社舆情监测中心利用专业技术手段,通过对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单位网站和微博的观察,以及对各大社交网站、论坛的监测,依据事件新闻转载量、微博微信转发和评论数等数据,监测出一周以来关注度较高的政务热点事件。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钰

舆情回顾

5月2日,“阅文集团新合同被指霸道”“阅文作者合同大改”等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5月5日,有网文作家在新浪微博、知乎等网络平台,针对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发起“五五断更节”,以断更(停止更新)方式,抵制阅文集团推出的作者权益缩水的新合约。

5月6日,一位阅文旗下签约作者向媒体记者展示了一份长达15页的阅文集团的《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的最新合同。引发广泛争议的“著作财产权”“社交账号运营权”“收入分成模式”等问题,在这份合同中也存在。其中,关于授权内容的期限,上述合同显示:本协议独家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协议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之日止。

此外,完全免费阅读是否可行,也成为网文行业内的热点话题。

面对网络作者的诉求,阅文集团陆续作出回应。在5月6日举办的作家恳谈会上,阅文集团承诺:“针对过去多年来合同中遗留下来的不合理之处,应该也必须修改,对于作家应有的权力应该明确在条款里。希望结合作家恳谈和调研的意见修改优化,以保障作家的对等权益。”

对于最受关注的著作权条款,阅文集团CEO程武明确表示,著作人身权,是作家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属于作家独有。阅文绝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分享或获取这种权利。同时,对于包括改编版权等各种衍生权利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将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为作家的授权匹配对应的权益。

舆情背景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这也就是所谓“死后五十年版权也要归阅文”的由来。对此,阅文集团的解释是,阅文只是获得了作者的著作财产权:“著作权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且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故阅文系通过合同获得了运营作者著作财产权的权利。”

2008年起点中文网曾改过一次合同,收走了作者的版权,这件事导致当年一部分作家出走。此次作者对版权归属问题的“抗争”,除了作者的版权意识提升外,根本原因还是收入减少。

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30日,《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随着阅文“霸权合同”风波愈演愈烈,引发网文写手和作者的集体恐慌,甚至上升到了“不要让资本控制我们的创作”的高度。正在公开征集意见的《草案》就成为无资格参加恳谈会,无法与平台公平谈判的底层写手抗争的武器。

5月3日,网络作家蒋胜男发微博,晒出自己201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时交出的提案《关于保护原创,促进网络文学健康发展》。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参考劳务合同、房屋交易合同等,出台与网站、影视、出版等平台相关的规范性合同,在规范性合约范围内签订合同,可以更为有效地保护平台和作者双方的利益。相关搜索

截至5月11日17:00,搜索关键词“网文著作权”,百度找到相关结果约697万个,找到相关资讯约23.4万篇;新浪微博找到相关结188万个;腾讯微信找到相关文章777篇。

网友声音

@鳗鱼桑:免费要取消,版权也要拿回来。

@旧世遗人:著作权!重要的是作者的著作权!

@南海一咸鱼:作者不再获利,又怎么会再有好作品给读者?

各界声音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晓明:当下文化创意产业已经进入一个全新阶段,面临制度、法律、管理等全新问题,原有的商业模式、利益分成模式肯定会有新的变化,才能够适应整个产业的变化,并推动其健康发展。

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中心研究员、首席专家、网络文学研究院副院长肖惊鸿:无论是采取什么样的商业模式,都不应以损害网络文学健康发展为代价。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由于阅文集团在网络文学市场影响比较大,市场份额比较高,作者在签约时谈判的筹码比较少,在谈判中,很难具有主导的地位,所以这个是市场因素所导致的。虽然说这些条款可能从作者来看不尽合理,但是这些约定本身并不违法,因为作者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舆情分析

在以往平台和作者的矛盾纠纷中,占据更多话语权的仍然是平台方。但此次发起的“五五断更节”让许多网文作者们团结起来联手维权,并获得了大量网友的声援。然而在断更日当天,系统却在后台为很多断更的作品自动更新了统一的章节,甚至将作者在草稿箱中的存稿自动发出。这种强行更新的行为,更是引发众怒,让平台与作者的对峙持续升级。

作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尊重,以及如何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是此次事件的核心。作者是网络文学的基座,网文塔尖的高度取决于基座的宽度。

对文学作品而言,作者所拥有的著作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网传的阅文合同政策几乎影响了网文作者上述的每一项权利,从总的方面来说“乙方将著作权相关内容授权交给阅文”,由于文学作品的版权在法律上几乎和著作权是等价的,所以合同内容开宗明义的就将属于作者的著作权转移了。对此,阅文进行了辟谣,说明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阅文和作者自愿协商的是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利。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阅文此举是想将目前法律实践中网文著作权平台化法人化进而私有化,也代表了网文平台近年来的一种趋势。之所以用私有化这个词,因为著作权的某些内容不仅属于作者,而网文著作权过去属于自然人成分比较大,今后可能更多地向属于法人转变。但是此举有可能在局部或者个案中得到法律的支持,从整体上很难得到法律的广泛承认。而且从社会效益上说,网文著作权私有化不是个好主意,也很难成功。

网文作家和平台之间是鱼水关系,期待合同中遗留下来的不合理之处,在这次舆论风暴过后得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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