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莫名变成担保人背四百万债务?紫金农商行:她签名同意
“我原本向银行贷款90万,怎么一下子成了一家公司的贷款担保人,还要被追偿400万?”在四年多的时间,这样的疑问不时闪现在刘女士的脑子里。
据南京市民刘女士向澎湃新闻反映,2016年1月,她以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向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下简称紫金农商行)南京城中支行贷款90万元。当时,在银行经办的客户经理指导下,她“匆匆”在厚厚的一沓协议等材料上签字。
刘女士说,签完字之后,客户经理说“要带回去盖章”。没想到,两个月后自己竟莫名成为了一家公司的贷款担保人。
刘女士称,令其匪夷所思的是,她当初签署的房产抵押合同已被银行单方面涂改,贷款主债权金额被由173万改成400万。
时至今日,因为贷款公司未按时还款,刘女士等多名担保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抵押的房产被冻结,而她本人也公布为“老赖”。像刘女士这样遭到的,还不止一人,其中家在深圳的孙女士并未到过江苏,也被伪造签名,同样成为担保合同的连带责任人。
5月7日,紫金农商行总行行长办公室相关人士回应称,刘女士反映的情况系其“一面之词”,没有证据支持。紫金农商行与其没有直接借贷关系,也从来没有给她放过款,而她亦没有该行的借记卡,因此“她向银行借款90万,银行放款68万元”是“不存在的事”。
该人士表示,刘女士以名下房产为南京中壁贸易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包括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在内的所有材料,都有刘女士本人的“亲笔签名”,因此,刘女士也对抵押合同上“修正”过的主债权金额知情,“修正处”没有其签字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向银行借款,被“套路”成担保人?
时间回溯至2016年。据刘女士称,当时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她于当年1月初向紫金农商行南京城中支行申请贷款90万元,以名下位于江宁区的一套150平米的房子作为抵押担保,担保本金金额为173万。
刘女士告诉澎湃新闻,接待她的是一位叫孙伟的客户经理,对方带来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让其在指定的位置签名。
“(银行)给我的材料都是带有很多空白的格式文本,孙伟让我在上面签字,我没想那么多,十几分钟就签完了,之后孙伟说他要带回去盖章。”刘女士说。
根据刘女士的说法,2016年2月至3月,她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到多笔款项,共计68万元,而并非90万元。为此,她找到紫金农商行南京城中支行的孙伟问个究竟。
据刘女士称,孙伟告诉她,她已经是南京一家“中壁贸易公司”的贷款担保人,中壁公司贷款金额400万元。
“如果中壁公司还不了银行的借款,我和其他担保人将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消息让刘女士感到坐立不安。
据刘女士说,她与中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压根就不认识,根本谈不上为该公司做担保,但是她手上又拿不出能证明她对自己成为担保人不知情的证据。
刘女士称,她当初签的借款合同并无“400万”字样,但最终并未拿到该份合同。2月底,她拿到的只有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复印件以及一份《保证合同》复印件。看到这两份合同后,她傻眼了,因为上面写明她“确实”为中壁贸易公司贷款400万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担保人之一孙女士签名的《保证合同》,被鉴定机构鉴定签名非孙女士所写。本文图片均由爆料人提供
房产抵押合同被涂改,不止一人
刘女士提供的这份《房地产抵押合同》显示,主债权金额“(大写)壹佰柒拾叁万整”“(小写)1730000.00”,被划掉改写成了“(大写)肆佰万整”“(小写)4000000.00”,该处盖有两个紫金农商行方面的公章,没有刘女士签字确认。
根据该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前一页说明事项之规定,“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章确认”。
房产抵押合同规定:“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章确认”。刘女士的房产抵押合同显示,主债权金额被银行单方面涂改,由173万改为400万。
对此,刘女士表示,紫金农商行单方面修改抵押合同中的内容,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而如果银行在修改的时候能及时告知,“我肯定不可能为400万元的贷款做抵押担保,更何况我根本没跟中壁公司打过交道”。
刘女士认为,紫金农商行方面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任由未经她签字确认的担保合同通过审核,造成其价值175万元的房产“顺利”被抵押。
据此,刘女士怀疑,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相关人员与借款人中壁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欺骗隐瞒刘女士作为贷款担保人,在明知中壁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发放贷款。
根据南京中院(2018)苏01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认为, 从刘女士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分析,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不涉及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涉嫌刑事犯罪,而是称南京中壁公司将其房产抵押贷款致其受骗,公安机关对此未按刑事案件予以处理。
澎湃新闻查询判决书发现,中壁公司贷款后因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被紫金农商诉至法院。2017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中壁公司在规定期限归还400余万元本息,刘女士等多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女士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多名担保人对南京中壁贸易公司400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2018年5月,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正在强制执行中,刘女士因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最高法院列为“老赖”,抵押房产遭到冻结。
与刘女士一样,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南京市民倪先生。倪先生告诉澎湃新闻,2016年初,他以位于南京雨花台区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向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申请贷款60万元。未料到,他竟也成了南京中壁贸易公司的贷款担保人,之后又替中壁公司背上债务。
在倪先生的房屋抵押合同中,主债权金额同样也被银行划掉,由130万元改成了400万元。倪先生说,当时紫金农商行的孙伟经理说房管局快下班了,一页一页催他赶紧签字,导致其为中壁贸易公司贷款担保并不知情。
值得一提的是,家住广东深圳的孙女士也成为了中壁公司贷款400万的担保人。
另据江苏交通广播网《交广双声道》报道,深圳的孙女士说她自始至终都没有来过江苏,却莫名其妙也成为这份合同的担保人之一。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孙女士本人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她在担保合同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字迹不是她本人所写。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中也佐证了这一细节。
而经办此事的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也于2017年被撤销,经办客户经理孙伟也在事后离职。
倪先生的房产抵押合同显示,主债权合同也被涂改,由130万改为400万。
紫金农商行总部:与刘女士没有借贷关系
“紫金农商行从来没有(给刘女士)放款,我们双方没有直接借贷关系,她也没有我们银行的借记卡,因此银行给她放款68万元是不可能的,由此可以判断她所讲的“向银行借款90万”等情况都不是事实,(这些)是刘女士的一面之词。”紫金农商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回应称。
紫金农商行总行行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的崔姓人士表示,办理房产抵押、递交材料的时候,刘女士本人是在现场的。根据房产局办理房产抵押的流程要求,抵押人必须递交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并且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房产局的所有材料都是刘女士亲笔签过字的”。
据崔姓人士称,最关键的是,刘女士还签了一份具结书,内容是“本人自愿将坐落于江宁区某处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50.5平米……作为借款人南京中壁贸易有限公司向紫金农商银行城中支行的抵押担保,今后如发生于该房产的一切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具结书有刘女士的亲笔签名,可以确认刘女士是知情人,并且是本人面签的”。
在紫金农商行提供的这份具结书上,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具结书由两种不同的手写笔迹和打印文字组成,其中签名“刘某某”是一种笔迹,另外一种笔迹则写在打印文稿的空白处。
针对抵押合同“将主债权金额173万改为400万没有抵押人签字”的问题,崔姓人士回应说,由于中壁公司的借款合同金额是400万,因此抵押合同上的主债权金额应当“修正”为400万,而经过刘女士签字确认的合同里就有中壁公司的借款合同,而非刘女士借款90万的合同。
崔姓人士称,虽然在“修正处”没有刘女士的签字,但是递交材料时她在场,她也在所有材料上签了字,所以“效果跟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是一样的”。
据崔姓人士称,对于上述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抵押合同给刘女士设定的责任就是173万元,并没有加重其责任,“不管(修正处写的)是多少钱,现在只按173万来追偿抵押合同的债权”。
南京中院在二审中认为,紫金农商行城中支行“发现笔误”后,将“(刘女士房产抵押合同)主债权数额173万元和(倪先生房产抵押合同)主债权数额130万元”,更改为400万元符合情理,亦具有事实依据,故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也未加大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不影响担保合同中当事方约定的法律效力。
最后,崔姓人士表示,银行与刘女士等人的纠纷已经过一审、二审,大家应该按法院的判决为准,“如果刘女士有什么疑问,欢迎采用法律途径来维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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