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知法】女孩求职遭遇地域歧视法院判公司道歉赔偿
2019年7月3日,河南姑娘闫某某向浙江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该公司在查看简历后,分别向闫某某发送了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但让闫某某没想到的是,岗位不适的原因上赫然写着“河南人”三个字。
闫某某认为该公司歧视地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格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口头道歉,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15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原告登报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庭审中,被告则辩称:1、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予原告面试的机会,表示基于原告的籍贯,而是因为原告没有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2、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复时简单地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这只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原告籍贯进行备注,不等同于歧视;3、原告要求公司登报道歉及赔偿损失无事实、法律依据。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已经多次表态不存在对原告的歧视,并明确表达了不论对错都可以先向原告道歉的态度,但是原告要求公司登报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告仅在网上投递简历,被告认为原告不适合该岗位,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赔偿6万元明显过高。
2019年11月26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了闫某某的平等就业权,遂判决被告向闰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说法
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受到法律保护。
人的特征几乎是无限的,今天闫某某因“河南人”的地域标签受到歧视,明天其他劳动者也可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容貌、方言、血型、甚至是姓氏、星座等形形色色、举不胜举的事由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前述特征中,只有极少数特征与工作及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相关,故对于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应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对遭受侵害的权利依法给予及时、适当救济,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秩序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歧视的本质不是差别,而是不正当的差别对待,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有必要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引导建立兼具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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