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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分配抚恤金算数吗?

西部法制报 2020-05-07 00:58 大字

王建武王丹

案情

鞠某龙等四人与鞠某云为同胞兄弟。他们的父亲鞠某华生前系某煤矿退休职工,其母亲周某珠于2007年12月去世。2018年8月,鞠某华罹患肝癌。2019年2月,鞠某华病重,叫来邻居叶某秋见证,留下音、视频资料。资料内容是:鞠某华表示,退休人员去世后要补发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把自己的那份抚恤金交给鞠某云。

鞠某华去世后,五兄弟共同操办了父亲的丧事。鞠某云自行承担了墓碑费用150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社保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一次性给鞠某华发放了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合计74480元,由鞠某云领取。

在抚恤金的归属问题上,五兄弟起了纷争,鞠某龙等四人将鞠某云告上法庭。鞠某云认为,四原告应该尊重老人遗愿,老人病重期间自己给予了很多陪伴和照顾,父亲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应该给自己;原告则认为,抚恤金应当由五兄弟平分继承。

判决

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所争议的被继承人鞠某华去世后由社保部门发放的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因而,也并非被继承人能够以遗嘱形式予以处分的财产。至于社保部门发放的丧葬费,该费用系对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产生费用的经济补偿,墓碑费应从丧葬费中扣除。因争议的款项已由被告领走,法院遂判决被告鞠某云在扣除墓碑费用后,向各原告返还其应得的抚恤金份额。

说法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不属于遗产范围,性质上应为死者亲属或被抚养人的共同财产。本案中,尽管被继承人鞠某华真实表达了要将抚恤金留给被告鞠某云的意愿,但因鞠某华并非财产所有权人,其该意思表示属于无权处分,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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