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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十大亮点

肥西报 2020-05-06 10:04 大字

亮点一:保障律法更权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我国迄今为止工资方面的最高层次立法,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亮点二:监察督导更精准

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二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三是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四是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亮点三:工资支付更合理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二是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三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四是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亮点四:用工管理更严格

一是用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二是用工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否则在发生工资争议后承担不利后果。

亮点五:清偿主体更清晰

《条例》从18条至22条逐一列举出各种用工情况下的清偿责任主体,把由谁来清偿、怎么清偿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特别是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用工的清偿责任做了再次明确,即谁违法谁清偿。

亮点六:源头预防更实际

《条例》从制度上做了三个源头预防设计:一是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三是规定工程款可以按节点拨付,但其中的人工费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这三个源头预防设计,破解了建设领域“没钱发"的问题。

亮点七:总包责任更细化

《条例》从五个方面细化并夯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一是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是在开发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预警;三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四是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五是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亮点八:账户资金更安全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亮点九:维权程序更便捷

一是可依法查阅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等情况;二是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或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三是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决定后,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亮点十:法律后果更严重

一是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二是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三是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不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五是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社轩)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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