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未约定利息“口说无凭”法院不支持
[摘要]以案说法
生活中,民间借贷十分常见。许多群众碍于面子在写借条时,只口头约定了利息。口头约定利息的效力法院如何判定?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8年7月20日,陈某以进货为由,向王某借款110000元,后陈某再次向王某借款45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两张。王某以现金的形式两次借给陈某共计155000元。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陈某催要借款,但陈某迟迟不予偿还。
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口头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还完全款终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向其借款的事实,现王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15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王某所提交的两份借据,均未书面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张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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