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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公房属夫妻共同财产

安徽法制报 2020-04-21 10:32 大字

编辑同志:我和丈夫结婚后,一直住在丈夫单位分给他的住房中,两年后丈夫独自出资,以他的名字将该房买下。近年来,我和丈夫离婚,请问该套房子有我的份吗?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读者:李苗苗

李苗苗读者: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约定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公房或商品房,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无论是男方出资还是女方出资,无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一方名下的存款,均属夫妻“共同出资”行为,所购置财物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从公房的出售政策来看,公房出售是在原有公房分配的基础上实行的政策性房屋交易,是国家作为一种住房补贴,一次性卖给夫妻双方的,而不是仅仅卖给夫妻中的任何一方。

因此该套房你有份,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期信箱由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农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同翠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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