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权”,给医护人员增加一层安全保障
据《法制日报》4月6日报道,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该草案给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安排,其中令人耳目一新的是明确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这样既保证了患者的利益,也保证了医护人员的安全。
在地方性法规中讨论引入医护人员“避险权”制度,是一次具有现实意义的创新和突破。长期以来,在医护人员和广大公众的认知中,医护人员的“避险权”或者“因险拒诊权”一直被回避、虚置,很少被提及;在各种法律规范中,医护人员“避险权”也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甚至空白状态。显然,依法明确医护人员的“避险权”是一种法治进步,也将给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增添一层安全保障。
医护人员的“避险权”有两种主要含义,或者主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患者或其他人员已经开始对医护人员进行暴力威胁或攻击,医护人员此时有权暂时停止诊疗服务,以保护自身安全。二是患者或其他人员与医院或医护人员存有相关医疗纠纷,已经通过语言或行为释放出某种不利于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负面信息,当这些人将要到达或者已经出现在医护人员的工作场所时,即便尚未发出暴力威胁或作出攻击动作,如果医护人员并未按双方约定或医院要求执行相关沟通或纠纷化解工作,且身边没有必要的安保力量,那么,医护人员可以根据情势预判,暂停诊疗服务、暂时回避。
实际上,在第一种情形中,医护人员大多会本能地避险,依法明确“避险权”能够进一步增强医护人员的避险意识,给出清晰的避险指引,让他们的避险更果断、更及时。而在第二种情形中,或许大多数医护人员原本无法或无权选择避险,也没有足够强的避险意识,法定“避险权”则给了医护人员提前避险或预防式避险的路径,可以有效避免医护人员与一些有伤医心态或伤医冲动人员面对面突然遭遇,医护人员受伤害的风险也就降低了。“避险权”作为一种紧急应对措施,在关键时刻能够对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起到兜底保护的作用。
当然,要保护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不能光依赖“避险权”,还得构建一张综合保护网,多措并举。比如,加强医院安保;完善医护人员一键报警机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健全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等。
即便我们付出了很多努力,医患矛盾可能还会出现,伤医事件或风险可能还会发生,且伤医行为具有突发性。我们应该全面保护医护人员,尽力避免使其陷入使用“避险权”的境地。而一旦发生伤医行为或出现伤医的隐患、苗头,我们就该鼓励支持医护人员果断使用“避险权”,使用最后的防御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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