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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后因子女矛盾不能安葬 是子女不孝还是老人遗愿?

澎湃新闻 2020-04-03 21:02 大字

母亲过世后迟迟不能安葬,是子女不孝还是老人遗愿?

4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母亲过世后不能安葬,妹妹埋怨兄长不孝,兄长却称这是母亲的遗愿。兄妹两人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应协助原告办理其母亲的骨灰安葬事宜。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结果现已生效。

母亲骨灰无法安葬导致兄妹反目

原告周女士诉称,其与被告周先生系兄妹关系。2011年9月和2014年9月,父亲、母亲先后去世。此后,兄妹俩因为母亲的殡葬问题产生了激烈矛盾。

原来,2010年4月,周先生与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签订《墓穴购销合同》,为年事已高的父母双亲购买了墓穴。2011年父亲去世后已入葬,但在2014年母亲去世时,被告周先生却拒不同意对其进行安葬。周女士曾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入葬手续,但因墓穴证书等相关凭证均在被告处,而原、被告间存在纠纷,故第三人以原告未能提供墓穴证书等材料为由不予办理。

积怨难解,周女士遂将周先生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母亲落葬涉案墓穴的手续。审理中,她申请追加某公墓经营者为第三人,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手续。

被告周先生则辩称,当初购买涉案墓穴的手续确实是其办理的,相关费用也全部由其支付。母亲去世后,自己当然同意办理入葬手续,并定于母亲去世的第三天入葬,但原告拒绝由其操办入葬手续,双方遂发生激烈争执,原定的墓穴入葬手续也未能办理。

同时,周先生表示,自己其实是在遵从母亲的“遗愿”。因为母亲生前,曾同她的弟弟妹妹说过,死后不要和丈夫同葬在一起。一直以来,原告将母亲的骨灰寄存在公墓处,因另购买墓穴费用过高才起诉要将父母合葬。除非兄妹俩处理好其他有关房产、钱款等问题,否则不同意提供相关凭证。

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则表示,当年,被告电话联系称自己与妹妹发生争吵,故不许原告将母亲入葬涉案墓穴。因原告无法按规定提供购买墓穴合同和墓穴证书等相关材料,故未予协助办理入葬手续。

法院:第三人有义务办理死者落葬手续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墓穴购销合同中注明使用人为其父、母二人,其实质属于为该二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涉案墓穴系供二人殡葬使用,故二人享有对涉案墓穴的使用权。

不过,因该权利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死亡之后,导致权利人实际已无法行使该权利。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民族传统,在母亲死亡后,周女士作为女儿有权代其行使生前已享有的权利,即原告有权要求第三人为其母亲办理骨灰落葬手续。

在原告已举证证明与其母亲的身份关系,且涉案墓穴落葬权利人确实系其母亲的情况下,第三人有义务为死者办理入葬手续,遂判决第三人某公墓经营者协助原告办理骨灰安葬手续。

在判决书中,法官表示:希望被告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意愿,避免因老人入葬事宜产生更大的矛盾。

主审法官唐华萍表示,本案中,兄妹间因存在矛盾纠纷导致老人骨灰长期寄存在外、难以安葬,这样“离奇”的案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但本案也从侧面反映出一类现象:一些子女过于重视自身利益,以致于对父母的生前赡养甚至身后之事进行了选择性的忽视。这样的不良现象,不仅有悖于尊老爱幼、家和万事兴等传统理念,而且其中一些行为也完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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