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云南启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一体化试点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率先破题
本报讯(记者陈昌云)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4月1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云南省高院决定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破题,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云南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出台《通知》,下发云南全省法院施行。《通知》中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此次云南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工作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将改变以往对不同户籍身份居民认定赔偿数额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良好氛围。
《通知》特别规定,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法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通知》规定。在《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郎骏说,“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不仅体现在受害者城乡户籍的差异上,在矿难、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样的户籍也可能会计算出不同的赔偿金额。
该所律师杨志芬认为,此次云南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中开展“同命同价”试点,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管是工伤赔偿,还是其他人身损害纠纷赔偿,其所侵害的客体都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在损害的客体一致的情况下,基于此所产生的赔偿也不应以户口性质作为价值区分的标准,应以一个统一的经济标准作为赔偿标准。”杨志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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