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为企业社保缴费“减负”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2月至4月三项社保单位缴费
本报讯(记者柳姗姗 彭冰)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将免征中、小、微型企业今年2月至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大型企业今年2月至4月的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按照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已缴纳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对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尊重企业意愿选择;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与参保单位沟通协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3项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此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12月底,普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本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职工在缓缴社会保险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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