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修订内容包括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扩大适用范围、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等
本报讯(记者于灵歌)3月20日,《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由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和2005年实施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相比,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是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据初步测算,福建省生育津贴1年将多发放4亿多元。
此外,修订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扩大适用范围。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后,劳动保护措施将多惠及81.2万名女职工,增加近25.5%。
满足职工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和“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条款。
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新增“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加强对经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为用人单位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提供依据。
覆盖更年期保护。新增“由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条款,实现对女职工覆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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