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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完善司法救助的思考

西部法制报 2020-03-26 01:49 大字

文海宁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不能得到赔偿或充分赔偿时,国家对其进行适当补偿的制度。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仍是一项需要不断探索的工作。

现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中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或其他相应责任人给予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例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困境

救助资金难以保证。稳定充足的资金是检察机关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前提,检察机关的经费依赖相应的财政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财政资金相对紧张,无法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一定程度上,资金问题制约了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工作。

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定位不清晰。有的检察机关把被害人救助定位于息诉息访的措施。这种模糊的定位某种程度上成为上访者息访的交换条件,有可能出现这种现象:不符合条件的人获得救助,而符合条件的人却无法获得救助。

救助对象狭窄,救助标准低。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而具体到检察环节,一般只针对不予起诉的案件,可以说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被限制在较为狭窄的范围,相对于大量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实践中能够获得救助者数量较少。

探析

确定财政预算为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稳定的资金是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础,应该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当然,也要积极开拓更多的救助资金渠道。

扩展救助的方式。实践中,最常用的救助方式是发放救助金,除了对被害人的直接经济补助外,灵活的社会化救助更为长效,如推荐就业,与社会机构联系取得支持,为被害人提供社会服务等。

正确定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体现出人道主义关怀,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情绪,必须严格把握救助的条件,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大闹”而取得救助金,要将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另外,要向刑事被害人讲清楚救助和补偿的区别,避免因误解而发生缠访、闹访的情况。

逐步实现立法上的统一。实践中,启动审查程序、救助程序等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对救助金额的考量标准不一,影响了救助效果。应逐步实现统一的立法,从而对救助的实体和程序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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