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8种行为
本报讯 3月22日,《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8种行为。
该条例明确,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等8种行为。 (刘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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