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林漫步】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李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强调“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次分配(以慈善公益为主)制度遵循社会自发自愿原则,能够弥补政府再分配在广度、深度和供给质量等方面的功能性不足,发挥民间各类组织及个人在再分配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更精细化、精准化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提升国家和社会凝聚力。第三次分配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尚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第三次分配制度实际上在起步发展阶段,对国民经济收入结构调节优化的治理效能较弱,有待改革完善的领域还比较多。
第一,我国慈善机构数量虽然多,但筹款数额却偏低,发挥再分配调节力度较小。2015年我国实际社会捐赠总额为1215亿元,2016年为1458亿元,2017年为1558亿元,保持了增长态势,但相比中国财富聚集速度而言,仍然很低。《2019胡润全球富豪榜》显示,全球2470位十亿美金富豪中,中国以658位十亿美金富豪位居世界第一,比美国多74人。
第二,全社会对于第三次分配制度认知较为传统、范围狭小。多年来,以慈善捐款为主的投入主要集中在教育领域,如部分高等院校、贫困地区中小学等。近些年,医疗健康和扶贫领域慈善捐款和救济有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中国在不同区域、群体之间广泛的生存和发展差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之外难以保障的特殊群体数量巨大,如失独家庭、重病患者、老少边穷和衰退地区人口、各类社会边缘人口等等,规模超过亿级总量。
第三,鼓励慈善等公益事业发展的激励性政策体系不完备。从各国实践看,建立和完善第三次分配制度的最主要经济政策就是税收激励,通过加大企业和个人捐赠扣除额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按照我国最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发达国家此项扣除平均为50%,甚至有些国家实现全额扣除。同时我国免税退税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又抑制了捐款的积极性。
2016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奠定了我国第三次分配的法律制度基础。但是,目前与《慈善法》相衔接的社会组织管理依然沿用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和2016年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际上滞后于当前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大趋势,滞后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要求,制约着我国第三次分配制度体系的完善。因此,应当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政策,做好与《慈善法》的制度衔接。
此外,还需分类完善慈善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制度。基本原则应当是简化程序,便利于受益人直接获益。(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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