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医保框架,“国家买单”将实现制度化
记者 | 牛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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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期间医疗救治如何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显示,“国家买单”将制度化。
《意见》明确,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此外,《意见》要求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界面新闻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医疗保障局曾联合财政部于1月22日晚间发布通知,明确提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并陆续出台了系列专项政策。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针对疫情中的医保支付问题,国家医保局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个渠道支付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救治费用;迅速向集中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异地就医不受备案等规定限制,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同时,在科学研判基金承受能力基础上,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疗保险费,指导各省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王培玉对界面新闻表示,“在此之前,我国的医疗救助、医保和社保框架下并没有针对重大突发疫情医疗救治费用的相关保障政策。此次疫情之后,我们专门从医保制度上规定了这一条目,相当于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2003年针对非典疫情,我国各地均对参保的非典病人实行了特惠政策。其中,北京市选择了对参保的非典病人走“两笔账”,属于统筹基金负担的走统筹,自费自付部分全部走医疗救助,并且为非典患者住院治疗取消了个人押金。2009年,面对甲流感染越发扩大化的趋势,我国各地也都及时作出相应的措施,对甲流患者的医疗费用实行100%的报销政策,同时,治疗甲流的多种药物也被纳入报销名单。
王培玉指出,我国以前在面对重大突发疫情时采取的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政策,往往是带有“临时性”的决定。随着近年来医改的深入,将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医保制度框架下,相当于增加了一个报销的项目。如遇到重大疫情,患者从检查到诊断再到治疗的费用,将由国家进行买单。
对于此次《意见》明确,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武汉大学健康学院院长、新发传染病专家于学杰表示,这项规定一方面可以鼓励患者去医院及时接受救治,避免人们因为舍不得花钱或者没钱做检查而耽误诊断和治疗;另一方面,医院也能够及时收治病人,从而降低疫情早期的传播风险。
“这是早期控制重大传染病的有效途径。表面看是国家花了钱,但是与这次疫情导致的经济损性损失相比是值得的。”于学杰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健康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秋霖此前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曾表示,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保政策应明确建立应急调整制度。医保政策的应急调整要以让病患能够接受免费救治为导向,其具体的实现方式分为两层:首先,在基本的政策规定之外,对病人在治疗过程中自付的部分,政府要给予补贴;其次,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所用的药物,只有在新的医保药品报销目录之外的,才需要个人支付。同时,疫情药品的报销目录也要随着疫情形势不断调整。
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于学杰指出,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前提是要明确哪些属于重大疫情。“尽早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疫情,有助于控制疫情早期的传播风险。”
“对于已知的甲乙类传染病里容易传播的疾病,国家需要尽快界定哪些属于重大疫情,要让医生知道哪些病人可以先收进医院。医生一旦意识到风险,在做好防治的同时,还要打消病人对于诊疗费用的疑虑,确保在住院早期就可以确定不需要先收费就可治疗。”于学杰认为,如果无法做到早期判断,待疫情传播开来再来界定新发传染病是否属于重大疫情,就为时已晚了。
于学杰建议,除了已知的甲乙类传染病,任何高传染性呼吸道不明原因传染病都应被列入重大传染病范畴,以便于早期阻断传播,不能等到下次疫情爆发了再做定义。
此外,《意见》中还明确“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王培玉表示,不管是慢性病还是传染病,基层医疗机构是老百姓看病的第一道防线,是“健康的守门人”,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有助于将疫情预防的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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