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工程公司负责人指派做工时受伤,历经仲裁和三级法院裁判终于讨到说法 劳务工受伤无人赔偿 打三年官司获赔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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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化名)被某工程公司负责人指派至工地从事木工杂工工作,结果在工作中受伤。谁该为自己受伤负责?张柏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从仲裁到一审、二审、再审,张柏最终被认定和工程公司劳务关系成立,获赔32万余元侵权赔偿款。
“这几场官司下来,太折磨人了!”日前,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时,张柏(化名)感慨地说。
2017年6月12日,张柏被新疆某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某派到该公司木料供货安装地塔城地区126团工地,从事木工杂工工作。2017年6月18日,张柏在该工地用电锯锯木料时,左腕部被电锯锯伤。当天,张柏被送往奎屯医院进行救治,后被转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张柏在该院住院治疗69天。
后经鉴定,张柏左腕部桡骨、腕骨骨折,左腕关节脱位、左腕部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与2017年6月18日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左腕部损伤致左腕和左手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
2018年3月28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张柏与新疆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工程公司不服,于2018年4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柏与新疆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柏不是新疆某工程公司的单位成员,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张柏不受该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不受该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张柏提供的是临时性的劳务。法院判决:张柏与新疆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一审判决,张柏不服。随后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7月2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张柏依然不服。随后,他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自治区高院认为,张柏受王某的指派,到木料供货安装地做工,自认与王某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为按日计算,干一天200元。张柏也认可在王某没有业务指派时,可以选择到其他地方工作。张柏做工的行为,虽然向新疆某工程公司提供了劳务,新疆某工程公司按日向其支付报酬,但张柏提供劳务的行为具有临时性、阶段性的特点,并不是新疆某工程公司的固定工种或岗位,双方之间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2018年12月19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张柏的再审申请。
劳动关系没被认可,但张柏认为,对自己的受伤,应该有人站出来有个说法。于是,张柏再次以提供劳务关系为由,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9月10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新疆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疆某工程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张柏从事木工杂工的工地属于新疆某工程公司供货业务范围,王某指派张柏从事木工杂工工作的行为属于履行新疆某工程公司的职务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应当对新疆某工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与新疆某工程公司应给付张柏合计32.19万元。
新疆某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二者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事实上,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已经由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故二者劳务关系明确,张柏在为王某和新疆某工程公司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柏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和新疆某工程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依法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对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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