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鱼能不能吃?全面“禁野”也需明确边界
■议论风生
野生动物“禁食令”出台后,广东省龟鳖养殖行业协会、湖南省龟鳖产业协会等近日在网上发文呼吁,恳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三思,勿将龟鳖列入禁食行列,否则会伤及大量相关养殖农户。
受此轮疫情影响,“禁野”的社会共识进一步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但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的那样“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界限。
不过,禁与放的界限模糊之处在于,诸如中华鳖等野生动物虽也算得上“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但目前并未被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中。
深圳立法跟进,原本是对这种模糊界限的明确,其初衷值得肯定。但养殖类龟鳖是否该禁食,确实还需全面考虑,加以妥善权衡。一如多地龟鳖产业协会发起的呼吁所示,龟鳖养殖在很多地方已成支柱产业,是一些地方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有些还属特色扶贫项目。而且,龟鳖的食用在社会已有较高的民众接受度。若“一刀切”禁止,其影响不容低估,相关决策确应进一步“打捞”更多意见,体现社会观念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其实,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此前也表示,目前正在协商、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禁食范围。在此之前,各地不妨暂缓立法禁野的扩大化,对“野生”概念精准把握。比如,法律层面收紧,执法层面更应有针对性的优化。像龟鳖养殖可以考虑“放行”,但同时也得强化相应的食品检疫标准执行,并对非养殖的野生动物交易加大查处力度。
这是全面“禁野”必不可少的配套支持,也是精细化治理的内在要求——既最大程度确保治理效率,又避免可能造成的误伤。
另外,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醒的,新的禁野规定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任然(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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