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十举措促省属企业开复工:贡献突出者年度考核加分、晋级
近日,辽宁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省属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在开工复工、业绩考核、工资总额、研发支出、融资支持、一线职工福利等方面,出台10条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省属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组织开工复工。
《通知》要求,在落实积极有效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组织开工复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复工中勇挑重担、成效突出的企业,在2020年度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晋级,贡献特别突出的,可加至最高分。
业绩考核方面,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考核力度,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大专项任务指标纳入2020年度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加大疫情防控指标的权重,其权重不低于10%,其中承担任务较重的企业权重不低于20%。同时,加大对疫情防控的监督力度,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予以降分、降级;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否决事项予以降级处理。
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对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生的专项物资采购、捐赠、加班工资、运输费用支出等对当期经营业绩有影响的,将在经营业绩考核考核中予以考虑;对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控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100%加回。对因落实相关文件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减免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时视同利润处理。
给予工资总额倾斜和支持。将疫情防控作为特殊事项,在2020年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增幅上予以支持。对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预算。对企业为保障疫情防控产生的增人增资、加班工资及奖金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经济效益联动。支持企业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确保及时发放。
支持企业实施和落实稳岗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支持其按照人社部门规定的标准,申请返还相应比例的失业保险金。鼓励企业关心慰问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职工。鼓励企业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一线职工、承担防疫物资生产、突击任务和民生保障的企业一线职工发放慰问金,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待遇。
金融支持方面,支持企业之间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合作,省属企业在疫情期间,可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在贷款、担保等融资方面互相支持,并在实施后向省国资委备案。还要支持企业落实融资政策,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企业,省国资委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负责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争取落实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积极支持协调相关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此外,允许落实加速折旧政策。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准予视同利润处理。(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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