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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故意隐瞒症状与人群接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2-13 02:05 大字

当前,全民正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但故意隐瞒行程、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等妨碍疫情防控的行为偶有发生。

案例1:故意隐瞒症状致人感染隔离

1月19日,武汉某医药公司的王某某回长春探亲,未向社区报备,也未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3次就医时均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被封闭隔离。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表示,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114条的违法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雨琦建议,疫情当前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疫情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自信,认为自己不会被传染,也不会传染他人,不要认为隐瞒行程的事情微不足道,却不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乃至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案例2: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还袭警

2月2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民警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时,王某某仍不配合,并抓伤民警脸部、颈部。2月9日,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王雨琦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王某某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是政府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王某某却在明知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外出,且在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劝导时不予配合,袭击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3:转发虚假疫情信息至微信群

何某威在微信聊天中虚构信息,称“江屯车站司机陈某驾驶的客运车辆,搭载一名有疫情的北市户籍务工人员,该人员现在发作了,现司机被隔离,车上的几十名乘客也一同被隔离”。2月3日,陈某雄将此微信语音记录转发给他人及微信群中,造成一定范围群众恐慌,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王雨琦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作为公民,应当诚实守信,不信谣,不传谣,不能捏造事实逞一时口舌之快而给自己和他人,乃至社会造成不良的后果。若虚构疫情信息情节严重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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