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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封城” 恶意逃离者担责吗?

澎湃新闻 2020-01-24 12:03 大字

1月23日凌晨,武汉发布公告称,自1月23日10时起,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

与此同时,湖北39个收费站所入口实行交通管制,出武汉的高速口陆续封闭。交通运输部也随之下发紧急通知,宣布暂停进入武汉的道路水路客运班线发班,并暂停进入武汉市的省际、市际包车客运业务,同时严格管控营运车船驶离武汉。

类似的措施,在武汉都市圈的黄冈、鄂州,也得到执行。

在“封城”措施下,如发生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恶意逃离的情况,应当如何追究责任?

多名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恶意逃离”是市民自己明知存在发热、乏力症状、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症状不及时就医、主动隔离,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恶意逃离造成疫情传播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数不断增加,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按照前述公告,如出现妨害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的行为,可依照刑法进行处理。按照《防治传染病法》的规定,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但此前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出禽流感等传染病也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所谓“恶意逃离”,应该是自己明知有突发传染病症状或疑似传染病症状后逃离。黄舟雄认为,目前还没有看到有上述行为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例。梁宏刚同样表示,还没有见到相关的公开案例,“可以看出在重大传染病爆发期间,民众们还是比较遵守疫情部门制定的相关管控措施。”

梁宏刚表示,卫健委2020年1号文的出台,以及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之后,在这个非常时期,如果有市民未经许可而出行,特别是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甚至是已经确诊的患者,如不服从管控措施、传播疫情,则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那如果是未感染病毒的市民离开武汉,是否违法违规?

1月23日,武汉市长周先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对“封城”作出明确的解释:“我理解的武汉“封城”,是指对体温异常、可能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人群,不让进出城,而不是对生活在武汉的1000多万人不准进出。”

黄舟雄认为,没有感染该病毒的普通市民,在“封城”期间离开,应该构不成犯罪。

不过,梁宏刚则认为,还存在一种情况,即主观上认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的市民,而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且主观上也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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