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不能成为老赖的“护身符”
□史奉楚
被限制高消费人员不能用身份证买高铁票,却可以用护照乘飞机。在1月18日上海市政协的分组讨论会议上,该市政协常委马驰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自然人,不得有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以及旅游、度假等消费行为。允许老赖有高消费及与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放纵其赖账不还,显然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
对于惩戒和限制老赖的“限高令”,任何机关都有不折不扣加以执行的义务。用身份证无法购买机票,用护照却可以,老赖连高铁都无法乘坐,却可以乘坐在常人眼中更“高端”的飞机。这相当于为老赖留下了一个可以轻易逃脱的“后门”,不仅严重消解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也会让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债权人和公众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产生合理怀疑。
当然,出现这样的问题并非有关部门故意放纵老赖,而是因为相关系统存在漏洞。比如,护照不显示身份证号码,执行“限高令”的部门则主要依据录入系统的身份证号码来具体实施。同时,出入境管理局和公安部门并未信息共享。这让一些老赖钻了空子,通过护照逃避了层层设防的“限高令”。
护照不该成为老赖的“护身符”。如果任由赖账不还的老赖随意乘坐飞机,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对此,相关部门应尽快拿出对策,堵上漏洞。不妨在护照上载明身份证号码,以便于执行机关操作“限高令”,或将失信老赖的护照予以扣留。同时,也可将持护照乘机的老赖视为规避执行进而实施拘留、罚款等处罚。关键是,务必做到信息共享,构建限制、制裁老赖的信息共享体系,让老赖“无处可赖”,让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不因“系统疏漏”而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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