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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纠纷可用三种方式开展调解

农村大众报 2020-01-08 15:16 大字

据新华社电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促进价格争议纠纷有效化解。

意见指出,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

意见提出,发生价格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三种方式开展调解,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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