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可否承包,该说得再明确一些
无论如何,将救护车业务外包给私人,从一开始就意味着个人逐利冲动对救护车公共属性的侵蚀。可以说,自救护车外包的第一天起,救护车承包商与救护中心医务人员的“联手作案”就具有了某种必然性。
□本报评论员王学钧
这些年,跟救护车有关的新闻并不罕见。尽管如此,看到湖南省新田县人民医院的这桩“窝案”,不少人还是禁不住要拍案而起。经查,从2012年到2018年,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该医院急救中心65位医务人员与救护车承包商勾结,通过虚造救护车出车记录套取医院资金,将救死扶伤的救护车变成了徇私舞弊的“摇钱树”。
从网友的反应来看,如下几点最让人心绪难平。一家医院竟弥漫着这么浓烈的铜臭气,这么多医务人员竟不惜以这么“低级”的手段来谋取私利。这般“吃相”难看得令人震惊,严重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形象与公立医院的公信力。此其一。
其二,救护车出行记录造假持续6年之久,竟然一直没有被查处,监管“迟钝”得让人难以容忍。据说,当事医院也有相应的管控制度——救护车每次出车,司机在出车记录本上标注里程,随车出诊的医护人员登记病人收治情况,护士长及急救中心负责人每月进行核查,签字后由承包商核实里程后交至医院经管科,经管科核算后发放医护人员的绩效工资以及支付承包商的里程费。如果这些制度是当真的,虚造救护车出行记录的事早就“东窗事发”了。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各个层级的监管哪里去了?监管的缺席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
其三,相关部门最终能对相关人员给予查处固然值得肯定,可查处的力度似乎并不令人信服。虚造救护车出车记录最终套取的“绩效奖”与“出车补助费”虽不算多,但这种弄虚作假的性质极其恶劣,对相关责任人仅给予“诫勉”“警告”之类的处分,有一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意味。其实,在“微腐败”的过程中,一些人似乎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理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容易看到,监管的失守跟救护车对外承包有关。据报道,从2010年开始,新田县人民医院与社会人士郑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由郑某承包医院急救中心救护车接送病人业务,医院按里程数支付车费给郑某,运营费用由郑某承担,司机也由郑某聘请管理。对当事医院而言,救护车外包也许不乏这样那样的理由。无论如何,将救护车业务外包给私人,从一开始就意味着个人逐利冲动对救护车公共属性的侵蚀。可以说,自救护车外包的第一天起,救护车承包商与救护中心医务人员的“联手作案”就具有了某种必然性。这些年,不少跟救护车有关的新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问题是,现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只是规定,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但是,作为一个最具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并没有对救护车业务能否外包做出明确的规定。正是这种语焉不详在客观上将救护车置于一种监管的模糊地带,进而导致了救护车运营的各种“失态”。从这个角度看,对救护车可否外包、外包之后如何监管做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已是治理救护车乱象的当务之急与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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