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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不免费不等于不优先

山东商报 2020-01-07 09:50 大字

前几天,上海高速上救护车行驶至出口时被收费站拦下,要求缴纳通行费,对此,交通运输部表示,已要求各地交通部门主动联系医院、急救中心等单位,为救护车辆免费安装ETC。(1月6日央视网)

救护车因过公路收费站被收费引发的争议不断,到底救护车属不属于免缴过路费车辆,我们透过若干类似报道,似乎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此次交通运输部明确表示,救护车辆不属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免缴车辆通行费车辆范围,无疑具有鲜明的普法和利害导向作用。

依法解释才有说服力。2004年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既然救护车不在其列,那公路收费就是合法的,这一点不仅要告知救护车司机及其医院,也应该让更多公民知悉,以便在今后碰到时给予理解。

收费新政必须调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取消省界收费站后全国高速公路一体化运行的新要求,各地对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清理规范。而取消省界站以后,救护车跨省行驶,如果政策不统一,一个省交费,一个省免费,会带来非常多的问题,车辆也快不起来。所以,救护车收费是合法的,也要统一,以便形成共识,便于操作。这样也可以减少争议,乃至不再出现在通行时因为缴费问题耽搁了对车载患者的救助,或者“绑架”病患而让那些冒牌的救护车逃脱缴费。

不免费不代表不优先。因为收费有可能耽误时间,所以强调各地交通部门主动联系医院、急救中心等单位,为救护车辆免费安装ETC。这样的举措,显然同样是在强调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的优先权。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就是说,即便在高速收费站,救护车不免费不代表不享受优先的权利,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收费站也有责任安排其在ETC出口快速通行。

此举也是在向公众传递节约救护资源的信息。救护车出行是收费的,这也是现有制度设定的。而强调过路费并不免费,则有利于在公众中建立使用救护车也需节约的观念。否则,公路收费站免费,会造成救护车也是免费派送的误导,还有可能导致过度使用给最需要者带来紧缺,从而让更需要者得不到应有的生命保障。救护车资源毕竟有限,缺少了合理合法的价格调节,极有可能造成被滥用现象,那也是对绿色生命通道的阻碍。

救护车是付费车,这样的定性也就决定了其过收费站是需要缴费的,同时其特种车属性,又决定了其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如何在市场与公益问题上达到有机衔接,显然需要依法依规推进,尤其是在其优先通行问题上要顾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周稀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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