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长达5年以上,是否合法?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等贪污一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3日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李宁、张磊分别获刑十二年和五年八个月。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李宁拒不认罪,其辩护人也作了无罪辩护,法院对李宁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李宁贪污款项包括三部分,一是试验后的淘汰动物及牛奶售出款,二是其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的课题经费结余款,三是其本人和他人名下课题的劳务费结余款。其中,李宁除贪污了其本人名下的科研经费外,还使用虚开发票223张的手段,套取他人名下的大量科研经费2092万余元,占套取总额的82%。检察机关为此出具了报销单据等书证、戴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张磊的供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确凿的。
庭审中,李宁虽然拒不认罪,但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张磊明确稳定的供述,有李宁公司两名报账员以及其他多名证人证言,亦有套取经费的相关书证等,证据之间均可相互印证,而且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相吻合。
问:本案审理期限长达5年以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现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答: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历时五年。主要是涉及刑事法律的变化、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犯罪数额调整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等几个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延长审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可依法报请审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政策性较强。为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最大限度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直重点关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变化,并对国家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判决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
问:李宁坚持认为截留的经费是为了继续进行科研活动,相关公司是为科研活动需要而设立的平台公司。法院对此如何认定?
答:科研经费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属于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划拨给高校后,其属性仍是国有财产,而不属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的个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科研经费的用途具有明确的专属性,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归个人使用。
根据查明的涉案款去向,李宁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涉案款项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后,绝大部分被用于个人投资公司或增资入股。涉案的北京全顺捷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科捷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截至案发时尚未从事任何科研活动。且上述公司既非中国农业大学设立或授权设立,也不属于中国农业大学指定和核定的科研平台,中国农业大学对上述公司的设立、投资均不知情。
本案涉案部分款项被个人占有。根据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王某证言,其系济普霖、济福霖两家公司的临时聘用司机,张磊曾让其以个人名义开办一张银行卡,交由报账员欧某专门用于收支账外款。司机辞职后发现银行卡存有60万余元,因公司从未讨要过这笔钱,故将该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 (据新华社长春1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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