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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裁量权的行使

西部法制报 2019-12-12 00:40 大字

蒙伟

案情

2018年8月,79岁的季某因与邻居孙某发生矛盾,手持菜刀欲冲向孙某,被旁人劝阻分开。季某又到孙某家门口拍打门窗,再次与孙某发生争吵。孙某手持平时健身铁剑,从窗口伸出将季某左眼戳伤。经鉴定,季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家属多次到检察机关反映季某年老多病,左眼功能性损伤(未做伤残鉴定),急需后续治疗费用,但家庭收入微薄,造成生活困难;对孙某未能合理承担医药费表示强烈不满,要求从重追究孙某刑事责任,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分歧

对于本案被害人是否能给予司法救助,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救助申请人,一般不予救助,而且季某系轻伤,未致重伤、严重残疾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结果,不属于《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七类救助情形,故不能给予司法救助。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虽有过错,但未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其家属就案件处理到检察机关进行涉法涉诉信访,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涉法涉诉信访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参照救助。季某要求加害人承担医药费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又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造成生活困难,如果其家属愿意息诉息访,可以予以救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有过错的被害人不是一律不予救助。《细则》和《意见》均规定,申请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一般不予救助。本案中,申请人在处理邻里纠纷中确有过激挑衅行为,但是,第一次持刀冲突被劝阻后,第二次上门争执时他并未手持器械,只是采取徒手拍打门窗的形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加害人则在侵害并非十分紧迫,可以劝阻或报警处置的情况下,手持铁剑伸出窗外将被害人眼部戳伤,也负有一定过错。考虑到被害人年近八旬,体弱多病,在本案中虽有过错行为,但在强度、手段上与加害人持剑侵害不成比例,未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不应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其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检察机关可以启用救助裁量权。《细则》第七条列举了六种在案件中遭受重大侵害、无法得到赔偿、造成生活困难应当救助的情形,但是在该条款第七项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救助裁量权,即: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意见》中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这给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救助裁量权明确了内容。

虽然季某不在《意见》中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明确范围内,但在第八项规定了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兜底规定,其他应当救助情形。更重要的是,《意见》规定了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可以参照执行的救助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即明确了对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救助系司法救助情形,救助对象不必拘泥于前面列举范围,而应重点考察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生活是否困难,是否愿意接受救助后息诉息访。

回到本案,被害人季某请求救助医疗费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如果生活确实困难,其家属愿意在接受救助后息诉息访,可以参照《意见》的规定予以司法救助。当然,考虑到季某在本案中负有过错,救助金额不宜过多。

2019年4月,检察机关决定给予被害人季某救助款5000元,其家属签了息诉息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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