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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精神家暴”是法治进步

济南时报 2019-12-09 14:04 大字

黎青/绘

近日,一则“广东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定义”的消息引发关注。消息称,广东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其中不但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对家暴的范围更加明确,同时还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认定为受害人。 (12月8日《北京青年报》)

黄齐超:广东这次起草的《办法》草案,是在现有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框架内,对家暴范围、投诉处置、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延伸。其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又增加了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这让“精神暴力”有了更明确的外延范畴。

如果只将家暴定义于身体上的伤害,忽略精神层面的暴力,那就是对家暴施暴者的无原则宽容,也是对法律的误读。精神上的伤害、折磨,或比身体上的伤害更令人痛心。广东的这次《办法》草案,还把家暴夹缝中的孩子纳入到保护范畴,这也是一大亮点和进步。

其实,家庭暴力的范围本就包含精神暴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了的。广东的这次《办法》草案,是对法条作出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阐释。重申精神暴力属于家暴,这当然是好事,可是,反家暴不是重申家暴范畴那样简单,怎么取证,怎么处罚,如何掌握好精神暴力的界限,这些都是关键,也是最难实施的一环。所以,遭遇精神家暴的女性同胞(也包括男性),自己留存证据,也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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